成品油价下调 汽柴油降0.12和0.13元/升

作者: 时间:2013-11-18

    今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,决定将汽、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60元和155元,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(全国平均)每升分别降低0.12元和0.13元,调价执行时间为11月14日24时。

  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,是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,根据11月14日前10个工作日国际市场原油平均价格变化情况计算确定的。10月底以来,受美元走强,以及全球主要炼厂季节性检修原油需求量减少等因素影响,国际市场油价震荡下行,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下跌。

  通知要求,中石油、中石化、中海油三大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,确保成品油冬季稳定供应,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,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,维护正常市场秩序。

  通知全文:

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

  发改电[2013]228号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,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:

 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,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,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、国家储备用汽、柴油(标准品,下同)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60元和155元(注:折合90号汽油每升降价0.12元,柴油每升降0.13元),调整后的汽、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315和7490元。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。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。

  二、供交通、民航等专项用户汽、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。调整后的汽、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715元和7890元。其中,供渔业、林业、农垦用汽、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。

  三、各地汽、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。调整后各省(区、市)和中心城市汽、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。

  四、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《石油价格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执行。

  五、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.92:1的比价关系确定,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。

  六、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24时。

  七、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。

  八、中石油、中石化、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,确保成品油冬季稳定供应;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,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。

  九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,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,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。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,出现异常情况,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。

 

国家发展改革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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